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EV-112-中小-2841-20250114-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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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841號 原 告 曾完妹 訴訟代理人 彭及訓 被 告 鄭丞祐(原名鄭文林) 蔡玟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896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電話紀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