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EV-112-中小-2841-20250114-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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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841號 原 告 曾完妹 訴訟代理人 彭及訓 被 告 鄭丞祐(原名鄭文林) 蔡玟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896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電話紀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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