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EV-112-中小-5376-20241015-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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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76號 原 告 盧學勳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盧俊傑 被 告 黃川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 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種植之農作物造成原告之後陽台採光罩及鐵窗 壓克力板破損,維修費用預估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因被告不願賠償,爰提起本件訴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本件原告主張上揭情事,固據其提出簡訊、照片、被告之聯絡資訊、估價單為憑(見本院卷第17、67至73頁),然為被告所否認,證人即鐵工賴建仲亦證稱:因為被告說竹子倒下來打到別人的採光罩,採光罩有破洞,所以委託我去找受損的屋主做測量;我自己去現場,屋主及屋主的兒子在場;現場狀況係屋頂有裂開,我跟屋主講預計如何修理,屋主說那塊板補起來,不要漏水就好,後來我花半天幫他把那個區域換新的,我換完後走到屋前跟屋主講,屋主說有換好不要漏水就好,我跟屋主說如果有漏水,我們都有售後服務,後來沒有接到屋主的電話;我只有修上面的部分,屋主只有說屋頂,下面的部分原本就是破的;我們做久了一看就知道,裂痕是很久的裂痕;我一看就知道,壓克力的東西經過風吹日曬,如果是新斷裂的,看切口是很容易分辨的;我不知道被告找我修採光罩,距事發時間過多久,但採光罩的裂痕新舊一看就知道等語,足認被告就農作物造成原告後陽台採光罩破損部分已修繕完畢,至於鐵窗壓克力板應係舊痕,非被告所致。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供本院審酌,難認其請求可採。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萬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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