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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EV-112-中小-5396-20250219-3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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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396號 原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被 告 劉獅鳴 訴訟代理人 劉獅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 字第111號確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