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EV-112-中小-5472-20250124-3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472號 原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被 告 林岳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請求確 認管理費債權存在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並經原告聲請續行訴訟,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