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EV-112-中建簡-47-20250124-1
字號
中建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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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47號 原 告 林秉宸 訴訟代理人 姜鈞律師 複 代理 人 柯飄嵐律師 被 告 申沛國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2月27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