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EV-112-中建簡-51-20241127-3

字號

中建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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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鼎順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源 上 訴 人 洪揚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3,6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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