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EV-112-中建簡-66-20250319-1
字號
中建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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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66號 被 告 皇鑽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亮皇建設有限公司 前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鄧忠亮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琦翔 律師 林家駿 律師 謝孟高 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加納屋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按訴訟行為需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為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抗辯原告施作之工程未完成或有瑕疵,為原告否認 ,經依被告聲請銨心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鑑定,該協會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以(114)銨字第11402526001號函覆被告未繳納初勘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依首揭法條規定,通知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銨心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繳納初勘費5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