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EV-112-中消簡-2-20250113-3

字號

中消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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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消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宜瑄即采奕攝影工坊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柯易芳等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5,12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1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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