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EV-112-中簡-1128-20250317-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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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1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鏮釜金屬工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秉穎(原名:陳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耀億(原名:王義宏、王品皓)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2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7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