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EV-112-中簡-1338-20250311-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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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山當鋪即張紋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智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7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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