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費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EV-112-中簡-1465-20250317-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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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4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峻誠 訴訟代理人 林子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綵柔、賴峯圻間請求給付委任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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