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EV-112-中簡-1740-20241121-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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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740號 被 告 黃建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建隆間請求拆屋 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9,44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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