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EV-112-中簡-1851-20250224-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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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51號 原 告 王潔琳(即王呂秋子之承受訴訟人) 王俊豪(即王呂秋子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毅(即王呂秋子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蕭閔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910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3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於114年1月2日終結,有本院112年度 中簡字第19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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