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EV-112-中簡-2290-20241224-4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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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290號 原 告 黃O蓮 訴訟代理人 王逸青律師(法扶) 梁家昊律師(法扶) 被 告 丁O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482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 序。 理 由 一、查被告涉有傷害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續字第110號案偵查起訴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4482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