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EV-112-中簡-2441-20250117-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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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4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軒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72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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