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EV-112-中簡-2441-20250124-4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4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軒宇(原名:蕭淳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崗玴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2,79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9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