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EV-112-中簡-2848-20250113-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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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8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子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488,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85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