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EV-112-中簡-2851-20241202-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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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8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 黃家佑 被 告 林妙音 林清民 林明松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妙玲 被 告 林妙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 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5所示之地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更正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