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EV-112-中簡-3178-20241108-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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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78號 原 告 沃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 被 告 義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下午3時整,在 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