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EV-112-中簡-3295-20241017-4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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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295號 上 訴 人 李郁佳 法定代理人 李欣昂 訴訟代理人 李欣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弘其、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807,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29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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