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EV-112-中簡-3483-20250102-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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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4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玟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卉欣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520,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