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EV-112-中簡-3559-20250205-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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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5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秝宸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魏琴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三編第一章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4年2月3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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