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EV-112-中簡-3606-20241227-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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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60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許文山 被 告 蔡承嘉即蔡承彥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現應受送處 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載及理由欄關於「蔡承諺」之記載 ,應更正為「蔡承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