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EV-112-中簡-3749-20250327-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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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74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朝洲 黃文成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文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文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7,90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