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EV-112-中簡-3820-20250110-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82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徐逢春 徐萬貴 訴訟代理人 周桂米 追加被告 徐繹丞 徐素鑾 參 加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00、0 0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情形,不在此限。又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縱於訴狀送達後,原告仍得將原訴變更、追加他訴或追加其非原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無須得被告同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5、6款規定自明。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一)被告間就被繼承人徐添旺所遺於附表編號1以及附表編號2之房地於110年11月27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11年4月13日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二)被告徐萬貴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房地於111年4月13日所為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嗣主張被告徐繹丞、徐素鑾亦為徐添旺之繼承人,乃追加為本件被告,並於112年12月29日以民事聲請追加暨更正聲明狀變更聲明為:後述原告聲明所示(本院卷第177頁),乃因請求分割遺產,以全體繼承人就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本於相同法理,倘全體繼承人以單一協議,就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整體分割後,該分割遺產之協議即存在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整體,並非僅就某個別遺產協議分割,故繼承人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亦應整體為之,基於被告就被繼承人徐添旺遺產分割協議之同一基礎事實為主張,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屬合法。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追加部分之事實及主張,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原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應予准許。 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參加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其為被告徐逢春之債權人,為輔助原告而為參加,有民事參加訴訟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23頁),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徐逢春如可受回復登記為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人,對於參加人而言有利害關係,其參加應屬合法,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徐逢春因為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4518元及 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原告已取得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64058號債權憑證。徐添旺於民國110年11月2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徐逢春未向法院拋棄繼承,依法應與徐添旺之其他繼承人即徐萬貴、徐繹丞、徐素鑾共同繼承如附表所示遺產。詎徐逢春於繼承開始後,與被告徐萬貴、徐繹丞、徐素鑾於111年4月9日就如附表所示遺產為遺產分割協議,均由徐萬貴取得,並於同月1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予徐萬貴。被告上開行為等同將徐逢春應繼承被繼承人徐添旺之遺產權利(即潛在應繼分)無償移轉徐萬貴,自屬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間就徐添旺所遺於附表編號1以及附表編號2之房地於111年4月9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11年4月13日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二)被告等就徐添旺所遺存款及股票如附表編號3、4、5、6所示存款、股票債權於111年4月9日所為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應予撤銷。(三)徐萬貴就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之房地於111年4月13日所為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四)被告應將就訴之聲明第二項所為之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二、被告部分: (一)徐萬貴則以:徐添旺生前所欠108萬元債務由徐萬貴一人於1 11年1月27日清償完畢,且分割協議時承諾會給予徐逢春100萬元、徐繹丞及徐素鑾各130萬元。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徐逢春則以:原告之訴駁回。 (三)徐繹丞則以:徐萬貴有錢,願意拿錢出來按照房子持分的價 值給我們其他人,所以房子過給他。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徐素鑾則以:協議當時,被告等皆在場。並答辯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參加人則以:徐逢春亦為參加人之債務人,就本件訴訟有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為輔助原告聲明參加訴訟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徐逢春積欠10萬451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未辦理拋棄繼承,被告等就系爭不動產達成遺產分割協議,於111年4月13日完成分割繼承登記,由徐萬貴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64058號債權憑證、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二類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本院卷第23-35、121-127、145-157頁);本院並調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臺中市○○地○○○○000○○里○○○000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全部附件影本(含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系爭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核閱屬實(本院卷第81-83、87-113頁),被告對此亦未加以爭執,堪信原告之上揭主張為真。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償行為,單獨行為或契約均屬之,原則上固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是否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8號民事判決參照)。又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固具有無償行為之外觀,然而,就某一法律行為應屬有償、無償之定性,當以當事人之真意及實質內涵而定,不應僅以外觀認定,仍應綜合斟酌該繼承人放棄取得遺產之原因,非可逕認屬無償行為。又如僅因欠債之人未受遺產分配,即推認系爭遺產分割協議為無償行為,則將使繼承人分配遺產之際,僅因繼承人中之一中或數人有積欠債務,即無法考量被繼承人之遺願、父母子女關係及日後扶養義務之履行等因素,而僅能機械式之按應繼分分配遺產,否則即有受債權人日後撤銷協議之風險,此顯過度箝制繼承人處分遺產之自由。 (三)經查,原告固主張如附表所示遺產由徐萬貴取得,有害於原 告債權,而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請求撤銷上開遺產分割協議等語。然衡諸一般社會常情,繼承人於分割遺產時,往往會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獻(有無扶養之事實)、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繼承人之財產(贈與之歸扣)、債務之扣還、承擔祭祀義務,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應償還代墊被繼承人扶養費者之墊付費用義務或代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等因素,始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尚難認未按應繼分分配遺產,即認債務人與他繼承人為不利己之分割協議,為無償行為。是徐添旺之債務皆由徐萬貴單獨支付,故被告均同意附表所示之遺產由徐萬貴繼承,業據徐萬貴提出匯款申請書、跨行匯款回單、協議書為證(本院卷第197-201、311-317頁),並有本院函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大里分行抵押權塗銷同意書等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17-221頁),勘認徐萬貴確已清償徐添旺所抵押借貸之108萬。而衡諸社會生活常情,遺產之分配亦有考量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後喪葬事宜之處理與是否承擔祭祀義務等諸多因素,始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已如前述,故自不能單純以各項遺產之客觀市價衡量繼承人間就遺產分配之公平性,故被告間協議由徐萬貴分割繼承附表所示遺產,係考量徐萬貴之被徐添旺死亡後徐萬貴獨自負擔徐添旺之貸款等諸多原因,故繼承人間如此分配,實與法律規範及一般社會生活常情相符,均屬有償行為甚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 撤銷被告間就徐添旺所遺於附表編號1以及附表編號2之房地於111年4月9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11年4月13日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被告等就徐添旺所遺存款及股票如附表編號3、4、5、6所示存款、股票債權於111年4月9日所為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塗銷徐萬貴就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之房地於111年4月13日所為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訴之聲明第二項所為之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編號 類別 標的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分之1 2 房屋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 1分之1 3 現金 合作金庫銀行北大里分行(存款:1334元) 4 現金 台中商業銀行(存款:629元) 5 現金 郵局(存款:402元) 6 投資 國泰金19股(核定價額:11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