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EV-112-中簡-3929-20250226-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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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9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景隆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 7,53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