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EV-112-中簡-3940-2025012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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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940號 原 告 博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凱廉 被 告 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周凱廉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 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訴訟中即民國113年5月1日由張淑蘭 變更為周凱廉,依法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被告之聲請裁定命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周凱廉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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