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EV-112-中簡-3943-20241225-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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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943號 原 告 季佩儒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 被 告 童元錕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 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房屋(下稱甲屋)所有權人,而被告為同巷14之4號(下稱乙屋 )所有權人,兩造為上下樓層相鄰之房屋。原告於民國100年間購入甲屋,屋內並無漏水狀況。詎被告於110年間購入乙屋進行修繕、變更建物格局為套房後,原告於111年6月、8月間即發現甲屋有多處滲、漏水情形,原告通知被告處理,被告均置之不理,爰請求被告應將甲房進行漏水修繕工程,致不漏水之狀態。 二、被告則以:去年通知我就請師傅去看,但到現場原告拒絕我 們進入。一年前我就要處理他們不要,如果損害擴大,我還要負責這些很不公平等語置辯。 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 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 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 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 本件經兩造合意送請臺中市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為:「原告房屋天花板疑似漏水或壁癌之狀況,應係長期室內潮濕水氣蒸發被天花板所吸附,造成天花板油漆脫落和斑點;並無證據可歸責於被告童元錕所有之『台中市○區○○路000巷00○0號』建物有相關聯。」,有該會於113年10月24日以(113)省土技字第6775號函檢送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即難認被告就甲屋滲、漏水有何責任原因。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甲房進行漏水修繕工程,致不漏水之狀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