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EV-112-中簡-4245-20241125-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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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政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梅美華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