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EV-112-中簡-4317-2025031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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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317號 原 告 林錫輝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被 告 謝建智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9時15分, 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依原告請求聲 明所載,仍有下列事項尚待釐清: 依卷內113年11月4日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 所載,屋頂鐵皮佔用範圍包括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惟此部分原告並未提出前開土地謄本為證,是此部分之土地所有權人究否為原告,容有疑義,請原告儘速補陳上開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鄰○000000○○○地號第一類謄本,以利認定。 三、為保障兩造合法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