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EV-112-中簡-740-20250325-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74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5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崔曉賢 鄭立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權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20,83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