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EV-112-中訴-18-20241211-4
字號
中訴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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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上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惟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梓瑄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2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