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EV-113-中保險小-11-20241113-1

字號

中保險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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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保險小字第11號 原 告 劉嘉好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定民國113年11月29日上午9時50分進行言詞辯論,惟 被告於113年11月11日具狀表示原告寄送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漏附狀紙所載告證1-6之證據,致無從充分答辯,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補正上開事項,並將完整之起訴狀證物送達被告,以免延滯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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