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EV-113-中保險小-6-20241204-2
字號
中保險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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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保險小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複代理人 葉家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峯旭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