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EV-113-中全-75-20241206-2

字號

中全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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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全字第75號 聲請人 郭聰輝 相對人 周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假 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4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 於新臺幣987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9870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請求之金額提 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26日18時許,遭相對 人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碰撞,造成原告車輛後門保險桿受損,爰請求相對人賠償新臺幣(下同)98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聲請人深恐相對人脫產,導致聲請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聲請假扣押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業據其提出   行照、估價單、統一發票、初步分析表等件為證,可認有部 分之釋明,復據其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本案訴訟進行情形、目前社會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茲定如主文如主文第1項所示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裁定相對人提供如主文第2項所示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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