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EV-113-中再小-11-20250319-1

字號

中再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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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再小字第11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2986號裁定聲請再審, 並聲明原裁定廢棄,本院裁定如下: 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 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之規定,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時即應繳納裁判費。而依同法第77條之17第2項:「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倘再審聲請人因無資力繳納上開再審訴訟費用,得依法律扶 助法第5條第1項:「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二)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三)其可處分之資產及每月可處分之收入低於一定標準。」及第13條第1項:「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等規定,申請法律扶助,本院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須同意再審申請人免預納訴訟費用,或由再審申請人向本院提出證據釋明無資力情事,由本院同意免預納訴訟費用,特此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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