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EV-113-中原小-62-20241101-1

字號

中原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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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原小字第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許柏鈞即黃柏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7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6,7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1 利息 8萬6,746元 112年11月1日 113年3月26日 1.65% 2 利息 8萬6,746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6月25日 1.775% 3 利息 8萬6,746元 113年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2.775% 4 違約金 8萬6,746元 112年12月2日 113年3月26日 0.165% 5 違約金 8萬6,746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6月1日 0.1775% 6 違約金 8萬6,746元 113年6月2日 113年6月25日 0.355% 7 違約金 8萬6,746元 113年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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