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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EV-113-中原小-66-20241225-1

字號

中原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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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原小字第6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劉書瑋 被 告 林鈺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12元,及其中新臺幣5444元自民國113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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