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3-中原小-67-20250123-1
字號
中原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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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原小字第6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毓芳 被 告 杜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0 2,126元 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8,585元 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8,096元 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13,178元 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