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EV-113-中原小-73-20250117-1
字號
中原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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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原小字第7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被 告 林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陸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