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EV-113-中原小-77-20250220-1

字號

中原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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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原小字第77號 原 告 陳家強 被 告 葉子誠 陳怡如 葉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3號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被告葉子誠、葉仁傑均 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被告陳怡如應自一一三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怡如、葉仁傑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葉子誠(通訊軟體TELEGRAM〈以下均同〉暱稱:寶馬)、 陳怡如(暱稱:十三支、碰碰虎)、葉仁傑(暱稱:嗯啊)等3人,於民國111年11月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麥安呢」、「小當家」、「頭頭」等人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之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6日7時4分許佯裝旋轉拍賣賣家(crestviewx59336),向原告佯稱出售單眼相機,以使原告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1月26日17時50分許、同日17時53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16,880元、1,520元至指定帳戶,詐欺集團旋即於同日17時57分許提領18,000元。  ㈡被告等3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11 3年度原金訴字第52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649號刑事判決認定其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罪刑在案。  ㈢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3人連帶賠償 原告18,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㈣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部分:  ㈠被告被告陳怡如、葉仁傑均以:對於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 52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649號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不爭執,願意連帶賠償原告。  ㈡被告葉子誠則以:對於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2號、113年 度金訴字第1649號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沒有意見,惟無資力賠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本院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2號、11 3年度金訴字第164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佐,且為被告等3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㈡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等3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以上開方式向原告詐取財物,致原告受有損害等情,被告等3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本應就原告之全部損害金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無疑。原告據此請求被告等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8,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葉子誠、陳怡如、葉仁傑應連帶給付原告18,000元,及被告葉子誠、葉仁傑應自113年9月24日、被告陳怡如應自113年9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不另為准許諭知。 七、本件原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須核定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金額,附此敘明。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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