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EV-113-中原小-78-20250212-1
字號
中原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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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原小字第78號 原 告 黃子豪 被 告 張志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1號),由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