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4

案號

TCEV-113-中原簡-28-20241214-3

字號

中原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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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28號 原 告 莊鳳蓁 住○○市○○區○○街000號 顏振坤 顏于葶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佳真 律師 被 告 潘博峰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全職企業社即呂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追加請求扶養費用,應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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