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EV-113-中原簡-55-20241220-1

字號

中原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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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55號 原 告 蔡和成 被 告 楊坤玄 簡長琳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9號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坤玄、簡長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壹佰壹 拾伍元及被告楊坤玄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被告簡長琳 應自一一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壹 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楊坤玄、簡長琳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分別加入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暱稱「財源廣進」、「小智」、「別問」所屬3人以上詐欺集團。被告簡長琳負責向詐欺集團所屬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贓款後再轉交上手(俗稱「收水」),被告楊坤玄則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匯入人頭帳戶款項(俗稱「車手」),被告楊坤玄同時負責取得本案詐欺集團向持有金融帳戶之被害人詐得而郵寄或以其他不法方式取得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再依指示交給詐欺集團車手提領贓款(俗稱「取簿手」)角色,被告楊坤玄以此方式(車手)可賺取提領金額3%、取簿手部分則是單次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報酬;被告簡長琳以此方式可獲得單次300元至1,200元之報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營地客服人員、渣打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原告,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將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匯款共計283,315元至人頭帳戶後,再由被告楊坤玄持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之提款卡提領款項,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被告簡長琳後,再由被告簡長琳層轉繳回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詐欺集團,藉以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  ㈡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110年度 原金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罪刑在案。  ㈢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283,31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㈣並聲明:被告楊坤玄、簡長琳應連帶給付原告283,31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楊坤玄、簡長琳均對於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不爭執   。 三、查被告楊坤玄、簡長琳所涉詐欺等犯行業經檢察官偵查後提 起公訴,而由本院以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判處被告楊坤玄、簡長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故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自堪信為真正。被告楊坤玄、簡長琳雖未直接對原告施用詐術,然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分別擔任車手、取簿手及收水,致原告依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而受有此財產上損害,被告楊坤玄、簡長琳與詐欺集團成員彼此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告楊坤玄、簡長琳自應與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雖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83, 315元;然查原告於109年12月29日操作網銀及ATM各匯 款99,789元、19,987元、26,123元、15,123元、49,985元、49,985元、22,123元,共283,115元至人頭帳戶(見卷第341-348頁),是原告因本件詐騙所受之財產損失應為283,115元。原告所請求283,315元之財產上損失,難謂有據。是原告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283,115元,應屬有據,逾此部分請求則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楊坤玄、簡長琳應連帶給付原告283,115元及分別自112年10月18日、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不另為准許諭知。 六、本件原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依 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須核定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金額,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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