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EV-113-中原簡-56-20241030-1

字號

中原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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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56號 原 告 林品彣 被 告 簡長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0、42號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 訊軟體TELEGRAM帳號暱稱「財源廣進」、「小智」、「別問」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被告負責向本案詐欺集團所屬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贓款後再轉交上手(俗稱「收水」)。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原告,佯稱:因其前於露營網站訂購營地,取消未完成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8分許、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1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4元至之人頭帳戶後,再由訴外人楊坤玄提領上開款項交付被告後,再由被告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 (二)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00,00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1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否認有提領原告匯入款項之犯行等語置辯。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 1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110年度訴字第1551號、110年度訴字第155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成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在案,此有前開刑事判決在卷可佐,經核閱屬實,則原告於本件訴訟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既經刑事審判程序以嚴格證明之採證標準認定成立犯罪,且其採證並無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則該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本院自得援引作為認定被告構成侵權行為之依據,故被告就此所辯,即屬無據,要難採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因受詐欺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8分許、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1分許,分別匯款50,004元至之人頭帳戶,由訴外人楊坤玄將提領上開款項交付被告後,再由被告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致原告受有損害,經系爭刑案認定在案,被告身為詐欺集團之共犯,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100,001元,負連帶賠償之責。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00,001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本件原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依 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須核定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金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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