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EV-113-中原簡-70-20250117-2
字號
中原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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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詩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采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