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EV-113-中原簡-70-20250319-3

字號

中原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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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詩語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采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詩語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以裁定限上訴人即被告王詩語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即被告王詩語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參。據此,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詩語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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