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EV-113-中司調-1282-20241025-1
字號
中司調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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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司調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賴啓仁 賴振元 賴錫銘 共同送達代收人:楊婷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拆屋還地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其相對人僅記載李先生,並未載明相 對人之姓名及其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發函命聲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二、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四、本件正確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相對人姓名。」,該函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本件聲請調解事件關於相對人年籍資料不確定,無從送達並進行調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