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糾紛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EV-113-中司調-1436-20241225-1
字號
中司調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司調字第1436號 聲 請 人 范瑞軒 輔 助 人 吳若菡即吳秋香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賴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契約糾紛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有消費借貸之契約糾紛,故聲請 調解。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到庭調解,此項通知,業經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並未陳明有何正當理由無法到場之情況,竟未於前開調解期日到場,足認本件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