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EV-113-中司調-1968-20241225-1
字號
中司調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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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司調字第196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光華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林光華之債權人,相對人明 知聲請人對其有信用卡債權及利息債權,惟恐其財產遭聲請人追索,竟將如聲請調解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以贈與為原因登記於另一相對人名下;其財產處分行為害及聲請人之債權,爰請求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林光華所有等語。 三、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須經撤銷相對人等 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始得為之,核屬形成訴訟之性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1項、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